发布日期:2019-07-04 15:36 浏览次数:
很多企业对废气监测点、监测平台的布置并不了解,下面给大家整理了一份废气监测技术规范来提供学习:
国标《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采样方法》(GB/T16157-1996)中对废气监测采样位置、采样平台和采样孔做出了设置规定。
山东的各企业,还需参考山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如下设置。
一、采样位置
国标、环境要求
1.采样位置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2.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最好在5m/s以上。
3.测试现场空间位置有限,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选择比较适宜的管段采样,但采样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并应适当增加测点的数量和采样频次。
4.对于气态污染物,由于混合比较均匀,其采样位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
如果同时测定排气流量,采样位置仍按2选取。
山东省补充要求
新建污染源监测断面的设置应满足【上述国标2】的要求。现有污染源监测断面的设置无法满足【上述国标2】的要求时,应选择监测断面前直管段长度大于监测断面后直管段长度的断面,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监测断面废气分布相对均匀。废气分布均匀程度判定按照HJ 75中7.1.2.3的规定执行。
二、采样平台
国标、环境要求
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2,并设有1.1m高的护栏和不低于10cm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的承重应不小于200kg/m,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1.2m~1.3m。
山东省补充要求
1、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 0.5 m 以上的监测平台及通道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高度应≥1.2 m。
3、 监测平台的防护栏杆应设置踢脚板,踢脚板应采用不小于100 mm×2 mm 的钢板制造,其顶部在平台面之上高度应≥100 mm,底部距平台面应≤10 mm。
4、 防护栏杆的设计载、 监测平台及通道制造安装应符合 GB 4053.3 要求。
5、监测平台结构要求:
1)监测平台应设置在监测孔的正下方 1.2 m~1.3 m 处,应永久、安全、便于监测及采样。
2)监测平台周围空间应保证测试人员正常方便操作监测设备或采样装置。
3)监测平台可操作面积应≥2 m2,单边长度应≥1.2 m,且不小于监测断面直径(或当量直径)的 1/3。若监测断面有多个监测孔且水平排列,则监测平台区域应涵盖所有监测孔;若监测断面有多个监测孔且竖直排列,则应设置多层监测平台。通往监测平台的通道宽度应≥0.9 m。
4)监测平台地板应采用厚度≥4 mm的花纹钢板或钢板网铺装(孔径小于10 mm×20 mm),监测平台及通道的载荷应≥3 kN/m2。
5、其他要求
1)监测平台应设置220 V低压配电箱,内设漏电保护器、至少配备2个16 A插座和2个10 A插座,保证监测设备所需电力。配备夜间照明设施。
2) 监测平台附近有造成人体机械伤害、灼烫、腐蚀、触电等危险源的,应在监测平台相应位置设置防护装置。监测平台上方有坠落物体隐患时,应在监测平台上方3 m高处设置防护装置。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应符合GB/T 8196要求。
3)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监测点位应配备相应安全防护装备。
三、采样孔设置
国标、环境要求
1.在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采样孔,采样孔的内径应不小于80mm,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50 mm。不使用时应用盖板、管堵或管帽封闭(图1)。当采样孔仅用于采集气态污染物时,其内径应不小于40mm。
2.对正压下输送高温或有毒气体的烟道,应采用带有闸板阀的密封采样孔(图2)。
3.对圆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互相垂直的直径线上(见下图)。对矩形或方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延长线上(见下图)。
山东省补充要求
1、在选定的监测断面上开设监测孔,监测孔的内径应≥90 mm。监测孔在不使用时应用盖板或管帽封闭,使用时应易打开。
2、烟道直径≤1 m 的圆形烟道,设置一个监测孔;烟道直径大于1 m 不大于4 m 的圆形烟道,设置相互垂直的两个监测孔;烟道直径>4 m 的圆形烟道,设置相互垂直的4 个监测孔。
四、监测梯及标识牌设置
山东省补充要求
1、 监测平台与地面之间应保障安全通行,设置安全方式直达监测平台。设置固定式钢梯或转梯到达监测平台,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要求。
2、 监测平台与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距离超过2 m时,不应使用直梯通往监测平台,应安装固定式钢斜梯、转梯或升降梯到达监测平台。梯子无障碍宽度≥0.9 m,梯子倾角不超过45度。每段斜梯或转梯的最大垂直高度不超过5 m,否则应设置缓冲平台,缓冲平台的技术要求同监测平台。
3、 监测平台距地面高度≥20 m,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需要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外排口监测点位,应设置通往监测平台的固定式升降梯。
4、监测点标识牌:
1)监测点位应设置监测点位标志牌,标志牌分为提示性标志牌和警告性标志牌两种。标志牌应涵盖监测点位基本信息。提示性标志牌用于向人们提供某种环境信息,警告性标志牌还用于提醒人们注意污染物排放可能会造成危害。
2) 监测点位标志牌的技术规格及信息内容遵照附录A规定,其中点位编号遵照附录B的规定。
3) 一般性污染物监测点设置提示性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监测点设置警告性标志牌。
4) 标志牌设置在距污染物监测断面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5) 排污单位可根据监测点位情况,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
6)标志牌右下角应设置与标志牌图案总体协调、符合山东省排污口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技术要求的二维码,二维码编码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8284的规定。监测点位信息变化时,应及时更换二维码。
7) 监测点位二维码信息应包括排污单位名称、地址、企业法人、联系电话、监测排口性质和数量、点位编码、监测点位的地理定位信息、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设施投运时间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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