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0-22 17:56 浏览次数:
为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并结合近期信访投诉热点问题,10月20日星期日晚上,狮山镇环保办联合官窑社会管理处组织安监、消防部门共8人,对沙水工业区和龙头工业区涉水涉气企业开展错时执法检查行动。
行动共检查喷涂厂13间(11间未有开工、2间有生产),注塑厂1间(有生产),五金厂2间(有生产)。其中,1间喷塑厂存在无牌无证经营问题,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喷粉工序、燃生物质粒料炉生产过程中有废气产生,未配套相应污染物治理设施,废气直排直放。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立刻停止生产并在限期内搬迁,逾期未搬迁将予以取缔。
另外,1间喷涂厂现场有生产,该企业涉嫌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执法人员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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