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2-29 16:36 浏览次数:
11月29日,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司长苏克敬表示,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央财政设立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16年以来,已累计下达280亿元。下一步将鼓励民间资本和企业投入土壤修复。
此外,《土壤污染防治法》也规定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也包括支持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苏克敬说,中央专项资金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等多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不过,在他看来,并不是一提到土壤污染防治,就是要花大价钱去治理修复的。苏克敬认为,这是一个片面的认识,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但也不能盲目的大治理、大修复。
不一定非要花大钱投入
苏克敬认为,其实真正需要修复的还是小部分,要坚持风险管控的总体思路,土壤污染治理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不一定非要花大钱投入。
他解释说,要安全利用受污染的耕地,就可通过调整种植结构来实现,过去种水稻,现在可以改种玉米、红薯等不易吸收重金属的农产品,或者改种棉花、麻类等经济作物。这些花钱不多,还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比如,浙江台州对重污染行业企业(化工、电镀等)的污水等各种管道和生产设施采用架空方式设计和建设;浙江、广西等地通过调整种植结构实现土壤安全利用,浙江某地将数千亩受污染农用地改种花卉,广西某地将600余亩重污染耕地改种桑树;贵州某地对200多亩汞污染农田开展油菜低累积品种筛选,降低农产品超标的风险等。
而对于轻度污染的耕地,则可通过采取调整PH值,采用低累积品种的措施完成。苏克敬告诉记者,“这个方法每亩的成本在500-2000元左右不等,代价也不大。”
苏克敬表示,不管是受污染耕地,还是建设用地、工业企业用地,都要突出因地制宜,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种措施。对于受污染耕地,应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出发点,确保安全利用,对于建设用地,应以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重点针对拟开发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地块,因地制宜采取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
84%地块完成风险管控或修复
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副司长钟斌对记者表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完成风险评估并确认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或者修复的地块550多块,其中已完成风险管控或者修复的地块460多块。
也就是说,已完成风险管控或者修复的地块占比约84%。
据钟斌介绍,《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在全国多地开展了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组织实施了约200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在源头预防、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等方面形成一批成功案例。
比如,湖北黄石在原材料或固体废物存放等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隐患的区域,采取多级防渗防泄漏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了土壤污染风险。北京等地探索了“合理规划-管控为主-有限修复”的安全利用模式,江苏苏州等地探索了“原位为主-控制开挖-防控异味”的修复模式等。
苏克敬说,土壤污染具有长期性、累积性,目前部分重有色金属矿区周边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依然突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风险依然存在,土壤污染防治任务仍然很艰巨。
与水、大气污染防治不同的是,土壤污染防治没有明确类似的年度质量类目标,但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角度,《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设置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要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的阶段性目标指标。
国务院参事、农业部研究员刘志仁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目前,雄安在整个生态方面的负债还是很重的,土壤和水的污染尤其严重。从农业角度来看,现在雄安的生态修复任务很艰巨,土壤修复现在是第一位的。
苏克敬认为,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的力度。深入推进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和土壤污染防治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总结推广好的经验,有效提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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