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2-29 16:46 浏览次数: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管理,明确调查范围,简化调查内容,缩短调查时间,规范调查程序,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广州市辖区内,现状为农用地,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可遵照本指引开展调查。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不适用本指引。
二、调查方式
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收储方)可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技术机构实施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三、调查内容
调查原则上以污染识别为主,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内容。以下7项任一项为是的需按照技术规范开展采样等后续调查:
(一)场地历史情况调查
1. 历史上是否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
2. 历史上是否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
3. 历史上是否涉及工业废水污染。
4. 历史监测数据是否表明有污染。
5. 历史上是否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上述调查可通过查询历史资料、访谈知情人员、利用关联场地信息及其它需要的方式开展。
(二)场地现场状况调查
1. 是否存在被污染迹象。
2. 是否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
上述调查可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场地异味辨识、走访及其它工作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收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地块及相邻地块的企业分布、生产工艺、原辅材料、污染物排放等。
调查报告需包括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及相关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内容,并对上述7项情况进行具体说明,附相关证明材料,并给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如资料缺失的,应通过其它方式辅助判断,在调查报告中说明情况、给出判断依据。
四、其它事项
在地块再开发过程中,再开发利用单位应密切注意开挖等施工过程,一旦发现土壤或地下水的异常情况,立即停止相关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国家和广东省如发布农用地调查相关规范、要求,从其规定。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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