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4-13 14:45 浏览次数:
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并就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评审机构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以下简称“省固环中心”)组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
二、申请材料
(一)提交地点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提交省生态环境厅服务窗口。
(二)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评审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申请表;
(2)申请人及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4)经由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2.申请评审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申请表;
(2)申请人及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相关检测报告;
(4)风险管控/修复方案、风险管控/修复设计方案、施工方案;
(5)环境监理总结报告、施工总结报告。
(三)材料审核
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分别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地块权属信息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电话告知申请人。审核不通过的,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三、组织评审
(一)评审时限
省固环中心在收到省生态环境厅转来的申请材料后,2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于通过评审的报告,申请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及时向省固环中心提交报告修改稿,由省固环中心提交各专家复核。由于申请人原因,评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未完成专家复核的,需书面向省固环中心说明情况。
申请人应在评审结束后30个工作日将专家复核后的报告一式两份提交省生态环境厅服务窗口,同时报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参会人员
原则上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地块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代表,申请人、报告出具单位、专家组成员参加评审会。对于联合体出具的报告,联合体各方均应到会,由项目负责人汇报。
(三)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意见一式五份,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固环中心、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人现场各执一份。
四、评审后的管理
(一)风险评估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省固环中心应向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提交技术审查意见,明确地块是否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提出地块是否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意见。
(二)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省固环中心应在完成专家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提交技术审查意见,明确地块是否达到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提出是否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意见。
(三)评审意见上传
省固环中心应及时将报告的评审意见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妥善保存申请材料、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
(四)名录更新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参考省固环中心提交的技术审查意见,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向社会公开。
五、其他事项
(一)地块权属信息
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应与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的电子报告一致,地块用地面积、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以下简称“权属信息”)应作为报告的附件。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阶段权属信息与调查阶段不一致的,应特别说明。对于地块边界发生变化的,不予受理。
(二)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过程监管
1.申请人应及时将监测方案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抽样检测工作。被抽样检测的项目,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2.基于安全因素需要提前进行基坑回填,或者由于施工需要继续清挖已有基坑的,申请人可申请阶段性评估。阶段性评估由省固环中心组织专家开展,确认基坑底部和侧壁修复效果达到修复目标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申请人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坑安全。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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