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1-14 16:15 浏览次数:
11月12日,有群众向环保部门反映:狮山镇高边六溪工业区一垃圾池疑似被偷倒工业固体废物。狮山镇环保办立即组织大圃社会管理处环保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进行调查。
经查,该工业区附近3家企业涉嫌偷倒工业固体废物,执法人员已责令这三家企业的偷倒人员立即停止违法倾倒行为,对相关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清理转运,并对这3家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传唤调查。
从当天下午4点到晚上将近7点钟,环保小哥和社区工作人员一直在现场监督这3家企业把相关工业固废全部清理转运完毕。
下阶段,环保部门将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偷倒工业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法条链接
1 未妥善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10万元的罚款。
2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1)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固体废物数量5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固体废物数量5吨以上10吨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固体废物数量10吨以上20吨的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固体废物数量20吨以上的;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数量1吨以下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数量1吨以上3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数量3吨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5万元罚款。
(3)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混入量1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混入量1吨以上5吨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混入量5吨以上10吨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混入量10吨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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