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1-14 16:18 浏览次数:
遵义市凤冈县某公司的4名环保工作人员,因偷排公司污水导致下游农田、河道受污染,分别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2年至缓刑不等刑期,法院还判决4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化工、环保等职业。据悉,该案系公安部督办案件。
30多岁的龙某,系凤冈县某公司环保负责人,大学本科化学专业毕业。2017年以来,龙某与该公司污水处理工作人员毛某、赵某等人,在处理污水工作中,为节约成本、省事省时,在污水处理站池满时,偷偷将污水抽出。
不过,这些污水被抽出后,并没有按规定实施处理,龙某等人用一根白色塑料管,通过厂区边沟直接排放在厂区外面沟里的暗洞。这些污水,经过暗洞下渗后,最终流至下游村民的农田及周边河道,造成污染,并引起周围生态环境受严重破坏。
发现受到污染后,当地群众向省环境保护厅进行举报。后来,该案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并由凤冈县公安局侦办。去年10月,龙某等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刑拘。
经检测,该公司所排放的污水氯化物、铁、锰、氨氮等均严重超标,造成周边环境受到破坏。
今年6月4日,龙某等4人因污染环境罪,被凤冈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湄潭县法院审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身为公司任命的环保员,主管公司环保系统运行事务,在生产过程中不积极履行环保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义务,明知生产废水不能外排,仍多次指使、安排他人排放有毒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
11月6日,湄潭县法院作出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禁止被告人龙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化工、环保职业,期限3年。
法院还以同样的罪名,分别判处被告人毛某、赵某等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禁止3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化工、环保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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